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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2013年10月31日 10:37:37 访问量:390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二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报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职务)评审推荐权限,分学段、学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采用说课的方式进行,其中备课60分钟,说课15分钟,答辩5分钟。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顺序、课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评委根据说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由说课答辩成绩和教案评价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获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或在省、市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的教师,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四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能超过10%,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比例不能低于10%。达到良好以上人员成绩计入职称(职务)评审之中。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以满分计算,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职务)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达到良好以上人员及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编辑:薛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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