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红十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履行下列工作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其捐赠意愿向红十字会组织进行捐赠。
二、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移交给受捐组织。
四、捐赠人对捐赠的特殊财产(药品、食品等),需提供下列证明。
(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二)该财产的质量检测报告书。
(三)产品合格证书。
(四)该产品的样品。
五、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六、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七、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高桥中学红十字会
2012年9月